Terms and Conditions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均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

未於本約款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既定慣例辦理。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縱有前項規定,

仍以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① 住宿者姓名、性別及人數

②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③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 1)

④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如申請延長住宿超過前項②之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

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提出住宿申請者,如本飯店要求提交載明住宿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之住宿者

名簿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亦應立即提交。

第 3 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飯店

能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住宿旅客應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超過 3 日者以 3 日計)之住宿

費用為上限之申請金,金額由本飯店另行規定。若未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

但僅限於本飯店於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告知住宿

旅客之情形。

申請金將先行充當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 6 條及第 17 條之情事,則依序充當取消費用及賠償金;如有餘額,

將於依第 12 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若本飯店於網路網站或電話等提供、告知錯誤之住宿費用,並基於該住宿

費用而有住宿契約之申請與承諾者,即使如此,若該住宿費用較其前後

日期之費用顯著低廉,且未標示該顯著低廉之理由(如「限定」「特別」等),

則視為民法上因錯誤而為之承諾,本飯店得使該住宿契約無效,並將迅速通知其旨。

第 4 條 不需支付申請金之特約

縱有前條規定,本飯店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不需支付同條申請金之特約。

本飯店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申請金,

或未指定該申請金之支付期限者,視為已同意前項特約並予以處理。

第 5 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拒絕提供飯店內各項設施之使用。

① 住宿申請不依本約款辦理時

② 因客滿而無客房餘裕時

③ 欲住宿者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且本飯店認為其可能發生時

④ 欲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ホ」之一時

イ)依《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號所指定之暴力團等或其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者

ロ)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構成員者

ニ)因刑事案件而遭通緝、逮捕、檢舉、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ホ)曾有暴行、傷害、強要、脅迫、恐嚇、詐欺及類似行為者

⑤ 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或本飯店認為有其虞時⑥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⑦ 就住宿事宜,有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⑧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⑨ 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6 條及《北海道防止滋擾行為條例》所規定之情形時

⑩ 提出住宿申請者就所預訂之房間,隱匿轉售或有償仲介等圖利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第 6 條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不含依第 3 條規定本飯店要求支付申請金之情形,且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者),

本飯店將依附表第 2 所載,收取取消費用。另,如於住宿契約時已就附表 2 以外之取消費用另行定義者,將依住宿契約時之條件收取取消費用。

但若本飯店同意第 4 條之特約,則僅限於本飯店在同意該特約時,已告知住宿旅客其解除住宿契約時之取消費用支付義務者。

住宿旅客未聯絡且於住宿當日 20:00(如事前已通知本飯店抵達時間為 20:00 以後者,則為超過該抵達時間 2 小時之時點)仍未抵達時,

本飯店得視為住宿契約已由住宿旅客解除並予以處理。

第 7 條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及飯店內各項設施之使用契約。

① 住宿旅客未能遵守本飯店之 Terms and Conditions 及飯店使用規則時

② 住宿旅客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之虞,或被認定已為該行為時

③ 住宿旅客品行不端正等,本飯店判斷其不適合住宿時

④ 住宿旅客未支付或延遲支付本飯店之使用費用時

⑤ 住宿旅客於締結住宿契約時提出虛偽申請時

⑥ 住宿旅客有刑事案件前科前歷,且本飯店認為不相稱時

⑦ 住宿旅客因公權力而遭通緝、逮捕、檢舉、起訴或有罪判決時

⑧ 住宿旅客被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へ」之一時

イ)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構成員者

ハ)暴力團等之相關人士擔任董事之法人或其構成員者

ニ)準用前項者,或本飯店視同前項所列之團體或組織,或涉及使用詭計、威迫之團體及其他相關組織者

ホ)住宿旅客曾有暴行、傷害、強要、脅迫、恐嚇、詐欺及類似行為者

へ)其他有準用上述④~⑧之事由者

⑨ 住宿旅客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⑩ 住宿旅客因酩酊大醉等而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或對其他住宿旅客有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⑪ 就住宿事宜,有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⑫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因設施故障等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⑬ 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6 條及《北海道防止滋擾行為條例》所規定之情形時

⑭ 寢菸、對消防設備等之惡作劇,或不遵守飯店所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者)時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第 8 條 住宿登記

住宿旅客於住宿當日,請於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①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及住所、聯絡電話

②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住宿旅客,請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③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④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通貨之方式支付第 12 條之費用時,請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另,辦理入住時可能需預先支付。

為確認上述①~④,本飯店可能要求出示駕照、My Number 卡、在留卡、護照等。此外,如有各主管機關或行政指導之要求,本飯店將影印個人身分確認文件並予以保管。

第 9 條 客房使用時間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如下。但連續住宿者,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整日使用。

抵達日 15:00 以後

出發日 11:00 以前

縱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亦可能同意於前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出發日 11:00 以後:每 1 小時 10,000 日圓(未稅)

15:00 以後:住宿費用的 100%

第 10 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所定並於館內公告之使用規則。

第 11 條 營業時間

本飯店各設施之營業時間,將於各處公告、小冊子、客房內資訊等提供說明。另,如因必要且不得已之情形,可能臨時變更。屆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 12 條 費用支付

住宿者應支付之費用明細,依附表第 1 所載。住宿費用等之支付,得以通貨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之方式,於住宿旅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求時,在櫃檯及客房內辦理。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使其可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自行選擇不住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 13 條 本飯店之責任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因故意或過失致住宿旅客受損害者,將賠償其損害。但若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4 條 無法提供契約客房時之處理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契約之客房時,將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斡旋其他住宿設施。

本飯店縱有前項規定,如無法斡旋其他住宿設施,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之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充當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者,不支付補償金。

第 15 條 寄託物等之處理

(ア)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除不可抗力外,本飯店將補償其損害。但就現金及貴重物品而言,如本飯店要求明告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旅客未為明告時,本飯店以 10 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イ)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且未寄放於櫃檯者,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致其遺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告種類及價額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以 3 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第 16 條 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ア)住宿旅客之行李於住宿前先行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於本飯店於抵達前已同意者,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時,或入住後於櫃檯或客房內交付。

(イ)住宿旅客退房後,如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本飯店將依該所有人之指示處理。但若無所有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自發現日(含)起保管 7 日,之後送交就近警察署,並依警察署指示處理。另,飲食物、香菸、雜誌、日常生活用消耗品及準用之物品,將於當日處分。

本飯店對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之責任,於①之情形依前條①規定;於②之情形,本飯店不負責任。

第 17 條 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託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場地,並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若本飯店於停車場管理上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者,仍負賠償責任。另,使用時請遵循告示牌、標誌及飯店員工之指示。停車期間除必要情況外,請停止引擎及音響。本飯店合作停車場亦準用上述規定。

第 18 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第 19 條 住宿旅客慰問金規程

本飯店住宿旅客於本飯店住宿期間,如因非傷害之事由死亡,本飯店將依已投保之飯店損害賠償保險及規程所載事項辦理。

第 20 條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法院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就住宿契約所生之紛爭,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管轄本飯店經營或營運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 21 條 免責事項

於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應由旅客自行負責。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期間,如因系統障礙、電波障礙、停電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致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此外,因使用者之行為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而致本公司及第三者受損害時,使用者應賠償其損害。

第 22 條 語言

本約款以日文為原文,其他語言為譯文。另,英文譯文僅作為日文原文之參考,並以日文原文為準。

附表

附表第 1:住宿費用等之明細

明細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基本住宿費用 房費

餐飲費用

事前委託安排之附帶事項

追加費用 餐飲費用

附帶設施使用費及其他

服務費(如有明示)

稅金 消費稅

入湯稅

※住宿費用以預訂時所提示之費用為準。

附表第 2:取消費用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人數 未入住 當日 前日 3 日前 7 日前 14 日前 28 日前

一般 3 間客房以內 100% 100% 100% 50% 10%

團體 4 間客房以上 100% 100% 100% 80% 30% 20%【注意】

・% 為對申請時同意之住宿費用(含含餐方案之餐費)所適用之取消費用比例。

・契約日數縮短時,將就縮短之日數收取取消費用。

・團體旅客(15 名以上)之一部解除契約時,如於住宿 7 日前(若於該日後受理申請者,則為受理申請之日)之住宿人數之 10% 未滿(有尾數者進位)之解除,不收取取消費用。

・因天災導致物理上難以抵達時,不在此限。

使用規則

小樽旅亭藏群依 Terms and Conditions 第 10 條,為維持本館品位,並以讓旅客於本館住宿期間舒適且安全地度過為目的,特訂定下列使用規則,敬請各位配合。若未能配合本規則,本館可能依 Terms and Conditions 第 7 條第 1 項,拒絕提供客房及館內其他各項設備之使用。此外,因未能獲得旅客配合而導致之事故,本館概不負責,敬請理解。

下列物品可能造成其他旅客困擾,恕不接受攜入:

・動物、鳥類(身心障礙者輔助犬除外)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引火性物品

・散發異味之物品

・超出一般常識之尺寸或數量之物品

・法律不允許持有之槍械、刀劍、興奮劑等

於本飯店內,請避免下列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行為:

・於客房內會見訪客。會見請於大廳進行。

・於指定場所外吸菸。

・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

・將客房或大廳作為派對會場、辦公室、營業所等,作為住宿以外目的使用

・散發或派送廣告、宣傳品,販售物品或招攬行為。

・僅穿浴袍、內衣等走出客房。

・賭博及其他敗壞風紀、造成他人困擾之行為。

・使其他旅客感到厭惡或不快之行為,或噪音等滋擾行為。

・未經本飯店許可於館內以營業目的拍攝照片,或將於館內拍攝之照片用於營業目的。

住宿期間之現金與貴重物品,敬請使用客房內保險箱保管。

如發生遺失、失竊等事故,本館概不負責。

外出離館時,請將房卡寄放於櫃檯。另,退房時請務必歸還。關於館內各項設備及物品之注意事項

請勿作為原本目的以外之用途使用。

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備品、對客房內施作裝置或改造。客房內備品請勿攜出客房外。

請勿移至其他場所或加工。

館內外各項設備、備品如有污損、破損或遺失,將收取實際費用。

館內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使用暖房用、炊事用之火源。嚴禁於客房內烹調。

請勿在露台放置有損本飯店外觀之物品。亦請勿使任何物品墜落。

請勿在客房以外場所放置隨身物品。

住宿期間,如本飯店出示帳單,請於每次出示時即行支付。

恕不接受自飯店外訂購餐飲等(配送至客房)。